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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12项举措严控新农合费用不合理增长

    信息发布者:史夏梁
    2017-11-16 20:15:10   转载

    太原市12项举措严控新农合费用不合理增长

    [发表时间2014年5月23日  来源:太原市卫生局]

    太原市12项举措严控新农合费用不合理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太原市卫生局从12个方面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合患者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药品使用和管理。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同种药品只能使用一种,联合用药一般不超过3个品规。

        二是严格医用耗材管理。在用药及耗材上遵循“普通优先、口服优先、国产优先”的原则,对超范围执业收治病人的垫付资金,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是严格诊疗项目和自费药品管理。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经签字认可使用非目录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是严格实行住院次均医药费用限额管理。住院次均医药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机构,按超额比例扣减垫付款回拨资金,并下达警示告诫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是严格实行管理保证金制度。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其垫付资金的10%核算保证金数额,管理保证金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实际补偿比、目录外药品比例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

        六是严格执行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严格控制大型设备的使用,因病情确需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检查费用不得超过30%。

        七是严格转诊转院管理。参合患者非急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提供转诊证明或办理网上转诊,未经批准擅自转诊的,补偿比例降低10-20%,且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确需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

        八是严格落实支付方式改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单病种定额和住院次均费用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控制的病种数,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九是严格新项目和大额医药费用申报制度。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和参合患者住院总费用超过2万元(三级医院4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医药费用,在补偿结算前,须向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

        十是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住院期间不得让患者门诊交费或院外自行购买不能报销的药品和耗材;严禁同一患者同一病种短时间内(间隔≤15天)重复住院。

        十一严格实施“先住院后付费”服务。对符合直补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与患者自愿签订“先住院后付费”服务协议,入院时不再收取其押金;若住院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分段结算标准时,应按新农合报销比例结算一次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十二严格定点医疗机构自律机制。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制度和费用控制措施,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逐步实现新农合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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