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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 2018-03-27
为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噪声污染,预防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山脚下(包括北园村、城北村、城西村、城东村、城南村);北至北环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销单位不得向禁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销售烟花爆竹。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全县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双响爆竹。
四、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等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公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禁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要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放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养人员、支村两委干部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严格追责问责。
七、工会、团委、妇联、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好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城公共环境。
八、禁放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禁放公约。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者,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市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有义务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在禁放区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擅自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沁源县人民政府